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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商标使用的“巧妙引导”与“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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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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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商标的描述性使用,又称典型性合理使用,是一种善意的、意在传达真实信息而不会误导社会公众将其辨认为商标并对商品来源产生误导的使用方式,其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若使用方式不当,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混淆,达到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则构成商标侵权。

供稿:徐欢欢、秦琳

编辑:徐欢欢、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0)津民终1331号




案件事实



益海嘉里公司经授权使用第3863827号“黄金比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第29类,包括食用油等,因丰美公司在食用植物调和油包装上使用了“黄金比例”字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但是当被诉侵权行为中相关标识的使用并不能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时,该标识的使用就不是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此时即便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亦不构成商标权侵权。
“黄金比例”本意系一种数学上的比例关系,又称黄金分割。经过长期的使用,“黄金比例”一词在我国语境中已经获得了区别于其本来含义的第二含义,也即“黄金比例”,往往用于形容一件事物的各种组分之间比例合理,能够使相关产品或事物取得较好的效果。由此可知,黄金分割或者黄金比例系公有领域的固有词汇,且其使用由来已久,任何人无权禁止他人合理正当使用该词汇。而丰美公司在商品的突出位置使用了其注册商标“香美来”,而在“香美来”下方使用了“黄金比例”一词。其对“黄金比例”标识的使用构成描述性使用,一般人并不会认为它是一个商标,且相关公众不会据该词汇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并未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黄金比例”在食用油领域并不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认定的反映食用油产品某一特征的词汇。丰美公司在商品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黄金比例”,已经超出了一般描述性文字的表现形式。而涉案“黄金比例”商标经过权利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丰美公司突出使用的“黄金比例”字体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字体几乎一致,“黄金比例”位于“香美来”与“食用植物调和油”之间,且用两个半圆弧状的曲线围绕“黄金比例”四个字。丰美公司的前述使用方式与益海嘉里公司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黄金比例”商标及其装饰的方式一致。若丰美公司系出于清楚叙述其食用油配料的配比情况,善意、合理使用“黄金比例”,则被诉侵权标识中不会含有未被涉案商标所包含但可使得诉争标识与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及其装饰相似程度更高的两个半圆弧状的曲线。因此,丰美公司对“黄金比例”的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性使用,其未经权利人益海嘉里公司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益海嘉里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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