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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商标使用的“巧妙引导”与“误导消费者”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商标的描述性使用,又称典型性合理使用,是一种善意的、意在传达真实信息而不会误导社会公众将其辨认为商标并对商品来源产生误导的使用方式,其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若使用方式不当,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混淆,达到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则构成商标侵权。
供稿:徐欢欢、秦琳
编辑:徐欢欢、秦琳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黄金比例”在食用油领域并不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认定的反映食用油产品某一特征的词汇。丰美公司在商品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黄金比例”,已经超出了一般描述性文字的表现形式。而涉案“黄金比例”商标经过权利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丰美公司突出使用的“黄金比例”字体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字体几乎一致,“黄金比例”位于“香美来”与“食用植物调和油”之间,且用两个半圆弧状的曲线围绕“黄金比例”四个字。丰美公司的前述使用方式与益海嘉里公司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黄金比例”商标及其装饰的方式一致。若丰美公司系出于清楚叙述其食用油配料的配比情况,善意、合理使用“黄金比例”,则被诉侵权标识中不会含有未被涉案商标所包含但可使得诉争标识与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及其装饰相似程度更高的两个半圆弧状的曲线。因此,丰美公司对“黄金比例”的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性使用,其未经权利人益海嘉里公司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益海嘉里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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